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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准识别的十大问题(下)

发布时间:2017-09-27 文章来自:锡盟扶贫办

  

  八、关于特例备案问题 

  上面政策规定原则,基层情况千差万别。规定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有些特例,基层根据实事求是原则,突破了政策界限,就要向上级备案审查。这样,可以给基层减压松绑,以免秋后算帐,更有利于扶贫工作开展,更能得到群众认可。凡是督查考评检查发现突破政策的问题,只要事前进行了特例备案的,就不能当作问题,更不能对基层进行追责问责。有以下情况应当至少向县级扶贫部门备案,具体备案到哪一级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: 

  1.城市户口婚嫁到农村,与农村户籍人口组建家庭,居住生活在农村,符合识别标准,按照整户纳入原则,突破了城市人口不能纳入农村扶贫对象政策规定的; 

  2.符合条件的“四类人员”和其他需要核实情形(包括借用贫困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去买房、买车和登记经营实体的),经民主评议、乡镇审批同意纳入的; 

  3.法定赡养人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,长期分户单过、的确困难的,经民主评议、乡镇审批同意纳入的; 

  4.女儿外嫁、儿子入赘外地,父母单独在本地生活,经民主评议、乡镇审批同意纳入的。 

  5.其他需要备案的。 

  有的地方设计了特例备案环节,可基层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,这其实是基层没想清楚。特例备案,是要增加基层一定的工作量,但相比给基层减轻被问责压力来讲,完全不值一提,更应该不折不扣地严格落实。 

    

  九、关于督查考评问题 

  督查考评,是推动识别更加精准的重要手段。在高密度督查考评和更严格追责问责的强大压力下,基层一听说上级要来督查考评就非常紧张。有的被检单位怪自己运气不好,有的非检单位庆幸自己没被抽中,总感觉做得再好也心里没底。督查考评还存在一些问题,需要不断改进。 

  (一)规范督查考评。从国家到乡镇,层层都搞督查考评,有的村一年中要接受各级的多次督查考评、贫困户多次被入户调查、喊去座谈;有的地方每个季度搞一回督查考评,基层疲于准备应付。要规范督查考评,减少频次,切实减轻基层负担。具体到精准识别来讲,建议只在每年年底动态调整以后将精准识别列入大考评即可,平时检查建议不纳入,把平时检查的重点放在扶贫政策落实、帮扶工作到位、扶贫项目资金监管上。 

  (二)慎用督查考评。基层反映,扶贫督查考评有被滥用的现象,上级任何一次下基层行动的通知里,喜欢写上一句“此项检查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”。只要一说考核,基层就紧张。客观地讲,扶贫工作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,总有这样那样的问题,基层需要的是上级多指导、多帮助,而不是动不动就通报、就问责。很多督查考评出于时间进度的考虑,担心指出问题后基层会无休止的写说明、作解释,并没有当面指出问题、及时反馈问题。有些该不该列为问题,短时间内也无法核实清楚作出判断,只能作疑似问题处理。迎检完了,基层也不知道有哪些问题、错在哪里、为什么错了、应该怎样整改。由于各级督查考评的评判标准不一,造成同一情形各级的评判结果会有不同,有时甚至互相矛盾,基层真是一头雾水、无所适从。要慎用督查考评,一般半年督查一次,年底考评一回,平时多运用以帮助基层发展问题、指导工作为目的的巡查方式,巡查中指出的问题不能列为考核问责依据,只要基层改了就不是问题,未整改到位再追责也不迟,把基层从高压下解脱出来,更加心情愉快地做好扶贫工作。 

  (三)专业督查考评。精准识别是一项复杂的工作,要求督查考评人员要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、丰富农村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、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等。而现在参与督查考评的人员,很多不熟悉扶贫工作,对精准识别更是知之甚少,寄希望于短暂的考评前培训就能胜任工作,根本就不现实。从督查考评的人员组织来讲就很不专业,造成有的督查考评人员简单机械套用政策规定、全凭个人理解不能从基层实际进行综合研判,基层意见很大。一是全部取消第三方评估。去年国、省第三方评估,参与者都是在校大学生。一个在校大学生,什么社会阅历和人情世故都不懂,扶贫政策特别是精准识别政策难以全面掌握,怎么可能对精准识别作出客观公正评估,这样的评估结果难以做到令人信服。有的地方看到了第三方评估存在的先天不足,作出了市及市以下不再搞第三方评估的要求。第三方评估,不太适合扶贫工作,特别是精准识别工作,建议全部取消。二是督查考评人员应当全部抽调扶贫领域人员。一些地方督查考评大量抽调非扶贫领域的同志参加,看似阵容整齐,轰轰烈烈,实则起不了多大作用,反而有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之嫌。客观地讲,扶贫毕竟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,非扶贫领域的同志在短时间内很难熟悉掌握扶贫政策和操作流程、规范,在考评中容易出偏差,基层叫苦不迭。基层反映,“现在是专业的人在做扶贫工作,搞了一些非专业的人来考评扶贫工作”,强烈要求,“扶贫既要专业的人来做,更要专业的人来考评”。 

    

  十、关于追责问责问题 

  精准识别是脱贫攻坚考评的重要内容,“漏评率”和“错评率”是两项重要指标。指标评定一般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,以抽查中认定的漏评和错评户数除以抽查贫困户总样本量来计算。客观地讲,在样本量过小的情况下,计算比率没有多大实际意义,以此来评价一个地方精准识别工作也有失偏颇,可能更适合于一个市、一个省的评价。上级通报中有(疑似)识别不准、可能会影响年度考评的情况下,一般县以下会对基层干部追责问责。究竟通报的问题认定准不准确?该不该启动追责问责程序?采取什么追责问责方式才能起到推动工作的作用?等等,这是对追责问责部门政策水平和智慧能力的考量。. 

  现在追责问责还存在一些问题:一是事实认定不清,有的干部稀里糊涂就被问责了,问责的事实和依据很难令人信服;二是追责问责被滥用,资料档案里的一点点小问题也被问责;同一问题,一批干部被问责;一个县里几百名干部被问责。有人反映,个别基层扶贫干部身上已经背了好几张处分了,处分的边际效用递减,根本就起不了警示教育作用,发挥不了问责少数教育一批的效应;三是职责划分不清,问题反映在基层、出现在贫困户,但有的根源在上面,出了问题,基层成了“出气桶”“替罪羊”;四是缺乏依据,没有先立规矩,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;五是程序不规范,只要上面通报,不管通报准不准确,不给基层解释申诉的机会,也不进行核实调查就追责问责。 

  追责问责应该经常讲,以此来倒逼责任落实。要出台追责问责的具体办法,规范追责问责工作,做到依规追责。要本着对干部负责、促进工作原则,启动追责问责应慎重,特别是给予纪律处分,要慎之又慎。 

  一要界定非原则问题。识别中的调查遗漏、记录不详细、公示欠规范、签字有缺陷、信息采集不到位、逻辑错误等,应多采取批评教育、约谈提醒等方式,加强具体指导,开展业务培训,传授工作方法,帮助基层强化责任,改进工作,不能动不动就采取追责问责的简单粗暴方式。 

  二要明确纪律处分情形。对于因优亲厚友、权力照顾、有意压制、故意不按程序、弄虚作假等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漏评、错评,应当给予纪律处分;对因条件限制、农户提供虚假信息、农户不愿申请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漏评、错评,不应启动追责问责。 

  三要给予申诉权利。对上级通报中指出的问题,要进行认真的核实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给予当事人申诉的权利,再决定是否启动追责问责。确需问责的,要进行责任划分,该谁承担什么责任就由谁承担什么责任,不能乱打板子。 

  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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