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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》

发布时间:2015-08-18 文章来自:扶贫办

  

第一条 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我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,确保资金使用、项目安排的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、规范,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,根据中央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》(中发[2004]1号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《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》(国开发[2004] 2 号), 结合我区的扶贫开发实际,特制定本试行办法。

第二条  会告、公示的对象

(一)中央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(含以工代贩资金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,下同),自治区、盟市和旗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。

(二)运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。

第三条  公告、公示的种类和基本内容

(一)扶贫资金公告:包括本部门公告资金的总量、来源、性质、用途、安排原则、下拨时间和计划等。

(二)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和各级地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、公示:包括项目名称,项目投资,项目责任人,实施地点,建设内容,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,资金来源、额度及资金结构,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办法,工程质量标准,项目在经济、扶贫、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效益目标。

(三)扶贫项目完成(验收)公告:包括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,项目实施情况,验收单位,验收结果和项目效益情况等。

第四条  公告、公示的原则

(一)分级公告、公示原则。自治区、盟市、旗县、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应根据扶贫资金、项目的性质和内容,在相应范围内公告或公示。扶贫项目的公告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。

(二)按管理渠道公告、公示原则。按照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渠道,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由扶贫办、以工代赈资金及项目由发改委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项目由民委分别进行公告、公示。

(三)公告和公示相结合原则。扶贫资金的分配和扶贫项目的安排以公告为主。对于已经确定投资额度和实施地点、到村入户的资金,要在实施地点先进行公示,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、确定项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,再进行项目公告。

(四)重大项目公告原则。对跨盟市或旗县、跨年度实施,投资额度又较大的项目,应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阶段性公告,在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,要进行扶贫项目完成(验收)公告。

第五条  公告、公示的范围和方式

(一)自治区、盟市以资金公告为主。对跨盟市、跨旗县实施的较大项目,在完成并验收后,要相应在自治区、盟市进行扶贫项目完成(验收)公告。有关部门可在当地机关报、电视、网站和刊物等媒体中至少选择一种形式按年度进行公告。

(二)旗县以资金公告和跨苏木乡镇实施的项目公告为主。各旗县的有关部门必须按年度在当地机关报、电视和广播三种媒体中至少选择一种形式进行公告。

(三)苏木乡镇在嘎查村采取扶贫项目公告。跨嘎查村实施的项目公告由苏木乡镇进行,在嘎查村范围内实施的项目由本嘎查村进行公告。对应当公示的跨嘎查村的较大扶贫项目,由苏木乡镇进行公示;对应当公示的重点贫困嘎查村的项目,由嘎查村进行公示。苏木乡镇、嘎查村可以选择公开栏(墙)、告示、立碑挂牌及有线电视等形式公告或公示。

第六条  公告、公示的时限

(一)自治区、盟市应在计划审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扶贫资金公告;对重大扶贫项目,视项目实施进度按年度在年底进行阶段性公告。

(二)旗县应在接到上级批准实施的资金项目计划后7 个工作日内,对扶贫资金、扶贫项目进行公告。

(三)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应准接到旗县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后的7 个工作日内,对扶贫项目进行公告。对应当公示的扶贫项目,在项目确定并上报备案前的公赤时间为7 天。
   第七条  反馈意见的受理

(一)在按资金管理渠道分级公告、公示的前提下,发布公告、公示的部门、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。在进行公告、公示时,要将联系人、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。

(二)公告、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、项目的问题,要严肃对待,认真调查核实,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,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;对署名的,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。对违规、违纪的,要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对触犯处理,要建议司法机关处理。上述情况都应及时向上级报告。对违规、违纪的扶贫项目,必须经旗县审计部门局面认定,确需变更项目的,要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,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。

第八条  领导和组织

(一)扶贫资金、项目的公告、公示工作实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,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,按资金项目管理渠道由相关部门、单位组织实施,督促检查下级的落实情况,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。日常协调工作,由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。

(二)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发布公告、公示的同时,要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扶贫办备案。在每年1210日前,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部门、本单位的年度公告、公示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并抄送各级扶贫办,最后由自治区扶贫办总结上报自治区政府。

(三)各地要将公告、公示制的落实情况,纳入每年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,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。对不进行公告、公示或未按本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公告、公示的部门和单位,在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上要视情节轻重相应核减一定的额度。

第九条  扶贫贴息贷款及项目的公告公示由相关部门另行制有关办法以。

第十条  本实施办法(试行)自发布之之日起实施,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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